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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5日-16日,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规划建设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咨询会。来自国家部委办局的官员、国内外物流界的专家学者和知名物流企业的代表聚会南宁,围绕四项议题进行探讨:一是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支撑体系与发展模式;二是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的发展战略;三是港口建设与物流基地;四是南宁保税物流园区的可行性探讨。与会代表各抒已见,从国家宏观政策的视角、从物流市场需求的角度、从广西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态势和物流现状等方面进行研讨分析,就规划建设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通过此次咨询研讨,集思广益,增进了各方对北部湾经济区物流发展战略的了解,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的规划,使其发展定位更加准确。同时,通过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争取将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纳入国家内外贸结合的重大物流市场规划。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的规划建设,将立足广西、辐射周边省市、面向东盟国家乃至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运输、储运、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服务,必将为推动南宁成为服务东盟各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性区域现代物流中心奠定坚实的基础。今明两天,本版围绕规划建设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咨询会作专题报道,敬请读者关注。 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马飚:南宁市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举办城市,中国华南、西南经济圈与东盟经济圈的交汇城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沿城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具有发展国际物流和区域物流的良好经济基础、区位优势和环境条件。随着南宁市综合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对广西周边地区以及广西周边县市的聚集力和辐射力正日益增强,为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目前,南宁市正成为中国西南大部分省区向东盟出口、东盟向中国出口的中转站,南宁市作为区域性物流中心的地位已经显现。 在南宁市规划建设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大力发展物流业,既是加快广西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挥南宁优势和潜力的客观要求。积极推进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南宁区域性物流基地规划和建设,通过广西沿海港口功能的延伸,在南宁规划建设“无水港”口岸港区和大型保税中心,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南宁市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南宁市的综合竞争力,发挥南宁市在多区域合作中的核心作用,而且对于构建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大通道、大流通、大工业、大市场的发展新格局,对于积极稳步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战略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自治区副主席、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陈武:当前,我们正全力推进广西北部湾沿海地区的开发建设,以交通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以南宁为中心的出海、出边,并连接西南、华南及中南广阔腹地的综合交通网络;加快沿海重化工业布局,形成产业集聚;加快沿海港口的开发建设,发展港口物流,建设现代化大型组合港;规划建设沿海城市群,把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可以预计,广西北部湾沿海地区将建设成为沟通中国与东盟的国际大通道、交流大桥梁、合作大平台,建设成为中国与东盟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加工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按照这一发展战略要求,在南宁市规划建设连接西南、华南和中南广阔腹地、面向沿海、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已经显得愈加迫切和需要,同时也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企业界朋友能围绕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的规划建设多为我们出谋献策,以进一步拓展视野,拓宽思路,完善规划设计,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把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做好。 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副司长马占平:在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发展物流业有优势:1.广西作为西南地区的沿海城市,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是连接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海陆通道,是通往越南主要的陆路通道,发展物流的区位优势十分突出。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其经济增长将产生极大的物流需求,也将为广西的物流业带来难得的机遇。3.广西的铁路、港口和机场正在加快建设,在不久的将来,发展物流业的基础条件必将获得极大的改善。建设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一是要认真做好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市场配制资源作用,加强统筹规划,整合现有资源,防止重复建设;二是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依靠科技力量,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周边地区及其他兄弟省区发展的经验,同时注重从区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走出具有自己特色的发展路子。 国家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副司长王晓川:我认为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的规划提得非常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规划认真总结和归纳国际物流发展趋势,认真研究国内物流发展现状,基于北部湾区域发展优势和南宁自身的条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总结,对区域性的经济优势、资源,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评估,在前瞻和务实的角度下,提出了配合北部湾全面建设的规划和长远安排。整个规划分三期进行安排、设计和推进,非常务实,非常专业,非常前瞻,令人鼓舞。我们清楚地看到,在我国西部地区能够有这样一种开放性的意识、专业性的眼光、全局性的考虑,作出这样重大的安排,对于我国的区域性经济发展,对于全国的发展,对于我国与东南亚有关国家的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还看到广西根据区情,根据自己的优势,提出了以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为重点的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的发展战略。这一构想得到了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的肯定,希望通过这样一系列的努力和这些方案的实施,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能够为全国经济作出贡献。 国家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杨赞: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发挥了重要的枢纽作用。物流基地的建设对建设完整的物流体系,提升广西物流业的发展水平,为西南大通道的建设,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乃至西南地区的发展都会起到一个重要的推动作用。交通部多年来在港口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在发展国际物流方面作了很大努力,积极采取一些措施,在港口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也取得了一定成绩。我们考虑今年三四月召开一个有关的工作会,初步议定在南宁召开,在会上我们要进一步地探讨我国在港口方面的建设,研究物流发展方面的问题,以进一步促进国际经济和区域贸易的健康发展。 国家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副司长吕伟红: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广西作为连接中国西南、华南、中南以及东盟大市场的枢纽,在拥有5.3亿人口的东盟经济圈与有5.4亿人口的泛珠三角经济圈这两个市场中将发挥结合部的战略作用。据海关统计,2006年广西进出口总量已经超过了70亿美元,同比增长了43%。近5年来广西的对外贸易总值翻了两番,增长速度达到了31.9%,这在全国也是比较高的。我们海关将积极支持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和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的建设。西部大开发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海关对此高度重视,支持包括广西在内的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及更好地发展一直是海关工作的重点之一。2006年10月中旬,海关总署就在南宁召开了海关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座谈会,署长亲自主持会议,阐述海关在支持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的作用和使命,明确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关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思路。南宁是中国西部各省区中惟一沿海的省会城市,是中国大西南出海通道的重要枢纽城市,是中国华南、西南经济圈与东南亚经济圈结合的前沿城市。在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这既是自治区自身发展的需求,也符合西部大开发的宏观战略,符合物流产业的总体发展,海关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给予支持。
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从下月起开始向房地产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这一举措将给南宁的房地产市场和房价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南宁市的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一政策将进一步缩小房地产企业盈利空间,但对房价暂时不会有直接影响。 市场反应 影响一 “地主”可能成“地奴” 据记者向南宁市的行业人士了解,此次税收清算对于各家房地产开发商的影响不尽相同。在土地大幅度升值的市场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无疑会给大量开发商带来成本压力。但对于长期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而言,这部分成本的增加在承受范围之内。 南宁一家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方先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一个项目如果利润还没有达到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他开发的一个楼盘利润率没有超过20%,因此影响不大。 还有开发商认为,有清算就有补交和退税两种说法,即开发商的预先缴税额如果低于最后清算出来的应缴税金额,开发商需要补交税款,但如果开发商的预缴金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则需要退税。“近三年来,开发商拿地成本已经很高,如果计入扣除金额,增值率其实不高。”一位开发商称。 “土地成本增加了,意味着开发成本加大,利润降低了。”南宁一家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表示,如果完全按照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对原先有大量土地储备公司的利润水平有较大的负面影响。由于这些“地主”此前拿地普遍价格低廉,这使得他们未来将会为此付出非常高昂的增值税,负担加重,成为“地奴”。 影响二 不会直接催涨房价 正在盘算着购房计划的市民小杨担忧,国家要清查土地增值税,开发商会不会将这一损失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导致房价还有可能上涨? 广西大学商学院副院长陆善勇认为,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一政策,将不会直接影响房价。供求关系是影响房价的决定性因素,未来房价走势还要从后期的供求情况来看。 另有专家认为,虽然理论上讲,土地成本的上涨会推动房价的上涨。但从市场的角度讲,还要视乎市场需求而定。如果市场购房需求疲软,那么要把这部分成本转嫁到房屋价格上,恐怕也是行不通的。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南宁郊区的楼盘,市场需求较弱,要把土地成本转嫁到房价上并不现实。而对市中心黄金地段的楼盘而言,市场需求旺盛,有的楼盘甚至供不应求,这部分楼价格可能因此上涨。 影响三 地产股突受挫 “我刚刚买进的北辰实业,今天就跌了一大截!”昨日下午,一走进国海证券滨湖营业部,记者就听到了张女士的抱怨。记者在国海证券滨湖营业厅看到,除了地产龙头股万科和保利,还有招商地产、深振业、上海建设、贯城大通等多只股票都已经跌停。 “最近一段时间,房地产股票一直在涨,出现全线下跌的情况极为罕见。就拿万科来说,06年8月还是每股5.5元,短短几个月,已经涨到了每股近20元。今天却骤然跌停。”股票分析人士刘勇表示,受国税总局预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影响,17日一开市房地产股票就全线下跌。出现这一现象,一方面说明投资者担心国家对房企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会带来房产公司成本加大,利润下跌。于是纷纷开始抛售手上的房产股票。 专家分析 开发商已难逃“增值税” 广西比较经济学会专家认为,此次出台的《通知》与过去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由于细化了清算办法,以清算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可操作性加强,这标志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迎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 据介绍,过去土地增值税结算一般以开发项目公司注销税务登记作为结算节点。也就是说,只要项目公司不注销,公司就可以长期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结算。而目前,只要单期项目就可以成为结算单位,显示政府要求执行增值税征收的态度非常明确。 国家调控力度加大 广西大学商学院一位专家认为,近年来,土地涨价太厉害,房价的上涨其实就是土地的增值。2003年之前买房子的人通过转手买卖,赚了一大笔钱,这其实赚的是土地增值的收益。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土地的增值并不是使用权的增值,房产投资人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的一部收益,却不能享用全部。土地增值税就是国家用税收的形式,将房价增值部分从投资人手里抽走,这是合理的。 “酝酿了多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时代看来是真的来了。”广西大学商学院副院长陆善勇认为,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通知,意味着国家对于今年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还将继续。 “这肯定会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十分明显。”南宁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总经理何先生说,一方面,对于长期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而言,这部分成本的增加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措施,可以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并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利益,长远看有利于经济大环境的改善。 记者从广西地税部门了解到,广西刚刚收到了相关文件,经过研究和征询各地意见以后,会尽快出台一个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一级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如商业(包括商场铺面、加油站、贸易咨询场所等)、金融保险业(包括投资理财、证券等)、服务业(包括宾馆、餐饮、写字楼等)、旅游业(包括度假村、游乐场等)及豪华住宅(包括别墅、高级公寓等)等用地;(二)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三)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房地产的(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四)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五)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后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六)其他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第四条 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城镇廉租住房项目)用地;(二)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或虽改变用途,但以直接安置本企业职工为目的且安置标准不超过有关规定的用地;(三)城市私有房屋、房改房、经济适用住宅买卖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用地;(四)政府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房项目用地;(五)其他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南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也可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第七条 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块,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土地不得出让,市区范围内需盘活的国有存量土地(包括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收回的土地和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又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都必须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库后再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城市存量土地特别是闲置土地(含工业用地改变原土地用途、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范围内的土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律无效。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上级下达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制订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规划、财政、建设和房产等部门,依照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要求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土地招标、拍卖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确定(收购)、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拟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准备有关文件和编制相关图件等。第十条 招标、拍卖方案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序、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年限及规则、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发出招标或拍卖公告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或公开拍卖日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成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财政、建设、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确定招标拍卖底价。招标拍卖底价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评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应当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招标拍卖底价。第十三条 竞投(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并遵守招标、拍卖规则,依法参与竞投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向市计划、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申领《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证照。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地块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行使,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组成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标底,确定被邀请投标的对象,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第十九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公开招标出让:(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日期;(五)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六)评标方法;(七)开标地点、时间;(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三十日前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前条(一)、(四)、(五)、(六)、(八)项内容。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后七日内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投标人应当勘察招标地块。对招标地块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人标箱,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人标箱。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能在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的标书,投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日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最迟在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作出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按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消标书。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确定中标人应有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第二十七条 土地招标的程序:(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三十日内在本市和省级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三)投标人提交标书;(四)按预定并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六)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七)中标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决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期限起十五日内完成。第二十八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邮寄标书;(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三)标书或标书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四)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六)重复投标的。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开标前终止招标:(一)暗标标底泄露的;(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招标人及评标委员成员私下接触招标人或接受贿赂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第三十条 全部投标人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宣布投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二)对土地使用权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第三十二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 拍卖人于公开拍卖前三十日在本市和省级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拟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二)竞买人的资格;(三)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四)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数额;(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最迟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十五日前作出相应公告,竞买人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消竞买申请。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在发出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后七日内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竞买人应当实地勘察拍卖地块。对拍卖地块及拍卖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应视为无异议。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竞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一)竞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拍卖公告的有关规定,能在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的竞买申请文件,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应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文件在竞投申请截止日后所收到的;(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由拍卖师主持,由记录员对拍卖全过程笔录。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程序:(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四)主持人报出起价;(五)竞买人应价;(六)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竞得人;(八)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对拍卖地块设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终止拍卖。第四十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姓名、地址;(二)拍卖标底;(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四)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即时支付的承诺;(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负责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款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六十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要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付清地价款,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利息(按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要求地价款的10%的违约赔偿。第四十四条 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采用非法手段破坏招标拍卖出让行为的,由拍卖人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辖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号:南府发[2001]118号 颁布日期:2001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行政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协调管理机构 第三条 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体系。成立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研究、指导和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方针政策和文件;协调解决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招商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委员会成员(另行文)。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招商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县区相应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和招商促进局负责本县区招商引资协调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决定;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和项目对外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咨询、对接、洽谈、预审和联审等事宜;分解下达全市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汇总统计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数据,检查、考核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对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与管理;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受理,负责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和全市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督查。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县区、开发区要认真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和审批,按照分市、县区,分行业的原则,按统一要求,建立市、县区两级招商引资项目库。第六条 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经过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并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审批。第七条 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组织、引导企业,认真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和调研工作,提出项目调研论证方案;根据项目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包装,突出项目优势和特点,注重从项目基础、配套环境、扶持政策、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等方面搞好项目论证。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办单位要征询规划、国土、环保、文物等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意见。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审报项目属本级审批权限的,在承诺时限内按时批复;属上一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要及时上报,积极协调。经过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承办单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符合国际惯例的招商引资说明书或商业计划书。第九条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或企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批复和招商引资说明书报送市招商促进局预审,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十条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和管理工作,为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项目保证。 第四章 项目洽谈、协调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确定纳入全市招商项目库的项目,通过印制项目各种宣传资料在市政府组织的洽谈会和推介会等经贸活动、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外进行重点发布和推介。项目一经发布,国内外投资者均可以参加投资洽谈。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主动与招商部门联系和协调。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洽谈活动。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由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与投资者直接洽谈;无明确项目洽谈方的外来投资项目或全市性的大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洽谈,并做好对接,即按招商引资项目的所属职责管理权限,分别移送给有关部门具体洽谈。各县区、开发区对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给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统一协调,落实适宜地址,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不顾大局,导致项目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强化招商项目的归口管理。对外来投资者提出在我市的投资项目,凡需要市政府统一研究协调的,统一归口到市招商促进局负责汇总,经预审后,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项目协调会进行联审确定,以便及时做好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选中,要制订具体的比选办法,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投资者。各责任单位对确定能上的项目,负责抓好落实;对不能上的项目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第十五条 强化对签约项目的跟踪、协调与服务。市直各有关部门、县区和开发区要重视签约项目的促进和落实工作,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鼓励扶持,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在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成功率。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分管招商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跟踪服务;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并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签约项目由市四家班子领导分头联系,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跟踪服务。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外来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制,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或转由市、县区招商促进局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项目提供从项目立项到开工的全程免费代办服务。第十七条 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报批的各部门,必须以最快捷、最简便的方式受理招商引资项目,全力为项目申报人做好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所有审批手续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第十八条 健全和完善投资投诉案件协调处理制度。市、县(城区)招商促进局(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开发区设置外商投诉受理中心。各级投诉受理中心要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处理、反馈的快迅反应处理机制,对客商投诉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有明确答复。市招商促进局(市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统一负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办,切实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和侵犯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认真处理投资投诉案件,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强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在本辖区内建立外来投资企业登记、统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县区、开发区每月将外来投资企业登记情况报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建立全市外来投资企业资料库。 第五章 投资软环境 第二十条 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自治区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法规透明化、操作规范化工作,认真研究和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从投资领域、土地政策、税费减免、金融服务等各个方面努力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外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确定综合优惠措施。市招商促进局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建设优质高效的行政环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许可主体,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相关部门联合办理制度,一事一议,建立并完善从审批到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的“绿色通道”。第二十二条 构建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各类企业和广大投资者创造平等的竞争与发展环境;要坚决整治司法不公、随意执法、执法违法等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打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与外来投资者签约的项目及做出的承诺,应依法履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要给予令人满意的解释或补偿。建立健全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对典型的失信案件及坑商、骗商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严肃查处。第二十四条 培育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逃避债务、商业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努力保护国内外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职业行为,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纵容造假、违规执业的要严肃予以查处,努力营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章 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加强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宣传力度,宣传舆论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招商引资的优势、政策和举措,宣传中国——东盟博览会,努力塑造我市良好的投资创业新形象。各部门、各单位以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主办、承办的属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联谊会等活动,应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并按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编制的有关宣传招商引资的文字、音像、图片、材料,在正式制作前应由宣传部门会同招商促进局共同审核。第二十六条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培训。市招商促进局要定期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定期对县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招商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县区、开发区招商部门的工作程序;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经验交流会。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简称责任单位)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根据各责任单位历年的招商实绩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下达年度招商目标任务,合同利用外来资金作为各责任单位的指导性计划任务,实际到位外来资金作为各责任单位的考核指标。市招商促进局定期对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定期向全市通报。同时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制度,市招商工作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制定《南宁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明确奖惩指标。第二十八条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分析和汇总工作,向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汇报招商工作完成情况。第二十九条 建立招商引资议事制度和定期协调制度。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专门研究会,研究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部署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实施,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三十条 建立招商引资情况通报制度。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招商引资情况通报会,对全市责任单位完成招商引资工作进度进行通报,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洽谈项目(包括已洽谈成功的项目、正在洽谈中的项目和已取消的项目)定期进行通报,使县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情况,避免出现多头招商、多头洽谈等不利情况。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招商工作统计制度。加强和改进对招商引资的统计方法,市招商促进局和统计局要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统计指标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招商引资的信息、外来投资项目的数据资料按要求每月报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对外来投资项目内外资数据的统一的汇总工作,负责招商引资信息、数据报表的整理、分析、上报和编报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统计分析数据。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南宁市本级各部门(不含企业)招商引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第三十三条 市招商引资专项安排的经费,专项用于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项目库建设、业务培训以及重大项目的策划论证、设计包装、推介洽谈;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用于全市重大招商活动和招商引资的其他支出;由本级承担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和兑现给外来投资项目社会引荐者的奖励资金。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也可建立本县区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县区、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项目库建设、重大项目论证、设计包装、推介洽谈、招商引资活动等支出以及兑现本级承担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和外来投资项目社会引荐者奖励金额。第三十五条 做好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奖励和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各级政府、开发区分别给予奖励。市招商促进局是市本级项目的引资奖励管理申报部门,并根据《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提请市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招商、财政、人事、监察、统计、发改委、经委、目标办等部门进行引资确认、资金审定及奖励工作,切实兑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各县区、开发区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招商引资奖励的认定、实施和奖励兑现工作。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号:南办发[2005]4号 颁布日期:2005年1月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就投资、税收、土地、矿产资源、价格、收费等方面制定本规定。 一、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一)取消部分事项审批。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下列项目,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审批。属于地、市、县政府投资的,由地、市、县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 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长度100米以下的城市桥梁、长度250米以下的城市隧道、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2. 农林水利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0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不跨地市的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 3. 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 4.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 5. 商贸设施项目。包括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 6. 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自治区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 7. 邮电通信项目。 8. 工业项目。不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 9. 高技术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 10. 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11.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以上取消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二)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全额或大部分出资的项目,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行业按类型具体划分如下: 1. 农林水利项目。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计划部门备案;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保留审批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2. 交通项目。地方铁路和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公路、港口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自治区投资的运输站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3. 能源项目。装机2-10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装机10-25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11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总体规划;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节能、农村能源和煤炭行业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以下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级保留审批的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5. 工业项目。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参股、贴息、补助的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6. 高技术项目。重大高技术项目或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高技术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7. 商贸设施项目。对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并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 社会事业项目。使用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 9. 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利用外资方案仅指内资转外资项目)。 11. 境外投资项目。除加工贸易和贸易投资项目外,限额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国际多边或双边无偿援助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3. 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目,需自治区政府投资的,由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按上述简化的程序审批。 14. 对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目录管理的项目,仍按现行投资管理程序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申请中央政府投资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三)建立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均须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材料,包括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办理登记备案。项目业主凭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另行制定和颁布。 对于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受理的项目,要按照新的审批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限期办结。涉及到投资和项目管理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劳动安全、地震、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实施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资企业投资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 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8. 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9. 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15.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 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17. 以前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五)农业特产税。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六)耕地占用税。 我区公路建设用地,属国道、省道占用耕地的,以及经自治区批准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的公路用地,比照铁道、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七)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八)对西部开发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在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够时,可以使用周转指标、置换指标和折抵指标及其他政策性指标。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九)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建设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该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 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已载明,但由于选址未定,未具体落实到规划图,或者规划图上总预留为建设用地,但规划文本没有载明,或者规划文本和规划图都已明确,但用地位置需要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3.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4. 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在不破坏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十)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发展旅游业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利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十一)企业采矿、取土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的方式供应土地,采矿企业的采矿区外接道路还可采取企业投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的方式共建共享,其用地视为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实行土地置换,即用地单位原有土地适宜于被用地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可以按对等方式协商置换土地使用。(十二)城市现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除用于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收购储备、评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农用地定级估价、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变更调查、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地籍管理基础建设等工作外,可以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十三)对于工期较紧的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动工建设。(十四)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其压覆重要矿床手续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前完成,正式报批用地时不必再办理。(十五〉土地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审批用地主要审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和耕地占补平衡是否符合规定,而土地调查、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边界核定等基础性、技术性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土地登记发证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完成权属调查,而土地登记申请人又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图件的,可免收地籍测量费(中介机构收取部分除外)。(十六)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优势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自治区路网二级公路用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免缴土地补偿费。(十七)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都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对单位和个人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再符合划拨供地的,可以实行年租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定地价或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每年收取年租金,纳入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十八)对利用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四、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十九)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二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菱镁、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在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鼓励勘查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二十一)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二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二十三)凡开采低渗透、稠油和进行三次采油的,以及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可参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申请减免;矿区范围大于100平方公里的煤矿企业和矿区范围大于30平方公里的金属矿山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伴生矿的,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二十四)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五、运用价格机制进行调节 (二十五)进一步下放价格审批权限,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强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制定并颁布广西定价目录。将总装机8000千瓦以下非自治区主电网的上网电厂、地市以下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地市以下水利工程供水、出租车、县级公共交通、车辆停放保管、港口内贸货物、糖料蔗、种子、电力安装维修、物业管理等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下放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水运、公路货运、食糖、发电用煤、报刊杂志、厂丝、足金饰品、外贸仓储、物资流通、客房、松脂等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二十六)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减轻电力用户负担,拉动电力消费。 1. 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来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的做法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上网电价(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计算);新投产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按自治区电网内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技术先进的发电机组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符合环保要求的机组所增加的投资,按照国家规定另行计算发电成本,核定上网电价。 2. 对销售电价中实际包含的输配电成本费用、供电损耗、税金和利润进行测算,重新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格;适当降低自治区主电网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 3. 逐步取消价区加价,实行全区统一销售电价;农网“两改”完成后一律实行抄表到户,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严格控制城网“一户一表”改造居民出资标准。 4. 鼓励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并予以电价优惠;降低并逐步取消供电贴费;加大对超基数及丰水期低谷时段用电价格的优惠力度。(二十七)深化交通运价改革,扩大交通企业定价自主权。 1. 地铁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由地铁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灵活制定具体的运价;新建地方铁路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实行新路新价政策。 2. 按公路等级、车辆类型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货运服务站的价格行为。 3. 对区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二十八)加大污水处理收费的征收力度,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是城市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建设贷款的需要,对污水处理项目实行价格承诺制度,允许在项目建成前三年开征污水处理费;对已建成投产的污水处理企业,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原则,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的水平,并相应提高城市供水价格,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二十九)分类制定景点门票价格,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1. 非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和公益性公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 2. 推进公益性公园免收门票,促进园内休闲消费。 3. 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三十)做好价格收益权质押工作,吸引资金投入。继续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提供电费收益权质押,并将价格收益权质押逐步扩大到城市供水、公交、电信、水利开发、城市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 六、运用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一)实行鼓励投资的收费政策,促进基础设施建设。 1. 对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范围的项目,在办理有关收益权或收费权承诺时,只要相关手续和材料齐全,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 建立合理的投资补偿机制。以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吸引外资、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我区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建设。对自治区公路部门作为统一业主的2001年至2010年的全区县县通二级公路路网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统贷统还的新收费还贷政策。 3. 对所有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国家治理方案出台前,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其他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以上项目均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三十二)减少对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收费,加大对企业减负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1. 对企业改制、改组(包括破产),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或进行分类改革,需进行诸如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验资等各种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应降低现行收费标准。作为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工作一部分的资产清查,不得另行收费。 2. 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和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三十三)调整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1.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理顺义务教育收费的同时,逐步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提高到35%以上,并坚持小步走的做法。 2. 制定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的收费政策。除义务教育外,对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其收费体现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收费标准与办学主体的筹资方式相适应,并按培养学生的完全成本进行收费;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有所差别。对经批准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其收费除可收取自治区规定的杂费、住宿费、代收费外,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资款。 3. 对以银行贷款及社会资金按照学校后勤社会化的要求,统一规划投资建设的大中专学校学生宿舍(公寓),其住宿收费允许按现行最高收费标准执行。(三十四)运用收费手段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1. 对我区已出台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 2. 继续征收并逐步完善水资源费。(三十五)加大清费治乱力度,优化投资和消费环境。 1. 继续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2. 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影响西部大开发的重大乱收费案件要严肃查处。 七、规定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三十六)本规定在总体上由自治区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由计划、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价格等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具体内容分别进行解释。(三十七)本规定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 文号:桂政发[2001]100号 颁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增强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一、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一)进一步缩小投资项目审批范围。总的原则是,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取消;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审批事项,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能够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行政。根据这个要求,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生产力布局原则,自治区审批权限内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实行分级登记备案制。 凡需要国家审批的项目,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与此同时,自治区投资审批部门可根据业主要求,出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书,协助业主推进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定期公布。 授权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与地级市人民政府相同的审批权限,所批准项目需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 (二)取消行业准入审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取消行业准入审批,实行登记备案。 (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围。允许具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四)下放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外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对自治区仍需保留的、属国家鼓励类项目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外来投资项目,授权各地级市、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相关部门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口设备清单等材料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五)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委托各地级市、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自行审批;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审批。 (六)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投资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土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简化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程序。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应按规划统一办理土地、建设、环保、地质灾害、地震、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国家安全等审批手续。在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的规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逐项办理审批手续,由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管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土地手续由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管理机构代办。 (八)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将水土保持、海域使用、水资源利用、地质灾害、地震、气象等审批事项并入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属自治区审批权限内在原址扩建、改建且不改变工艺的项目,经自治区或地级市环保部门认定对环境影响小的项目,其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九)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十)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和一般项目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度。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凡经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非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审批,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度。即政府各部门不管是否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都是投资项目审批的承办者,主要负责承办属于本部门、本行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所有审批事项。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不能明确界定对应部门的投资项目,按照“首问服务”的原则,由第一个接到投资者项目审批申请的部门协调所有审批事项。 (十一)缩短审批时限。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项目,受理部门必须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需报材料。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抓紧审批,每个部门的审批或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比较复杂的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日。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可由主办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集中审批。 (十二)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制度。加快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逐步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审批透明度。 二、降低外来投资进入成本 (十三)降低投资项目土地成本。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外来企业征收其他费用。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用地,属新征土地的,由当地政府以征地费和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征地成本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出让金价额。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自治区鼓励发展项目的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并减免部分费用。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可以享受进一步的地价优惠。经批准落户在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的项目以及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项目,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 (十四)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可用划拨供地的方式外,均采取租赁、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市场方式供地。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十五)实行鼓励投资的电价政策。清理影响供电价格的不合理因素,合理调整供电价格,降低整体电价水平。鼓励工业用电大户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电源项目开发,直接获得稳定和廉价电能,过网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十六)降低综合运价。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增强综合运营功能,提高流通效率。进一步规范铁路、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等交通运输行业的价格行为,降低综合运价。 (十七)鼓励兼并重组国有企业。进入广西投资的中央和外省国有企业,以及境外的国有中资机构,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兼并和资产重组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十八)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自治区规定的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程序予以取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提高透明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凡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取。 三、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十九)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各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外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凡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 (二十)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改进口岸现场作业流程,简化通关手续。加强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外经贸、银行、港务等部门间的协调,建立跨部门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实行口岸现场联合办公和联合查验制度,建设口岸通关信息化作业平台,减少人工操作和纸单流转,提高进出口货物当天放行率,实现快速通关。相关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评估系统,对守法和讲信誉的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通关服务。 (二十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免费提供办事指南、制作公示栏等形式,对外公开行政管理的有关内容、工作制度和责任人。 (二十二)规范公务员行为。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做到工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推行规范用语和微笑服务,每一位公务员都要做到公平、公正、热情、尽责地对待外来投资者,不准有任何理由的生硬、冷淡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恪守公务员职业道德,不准有任何形式的吃、拿、卡、要行为。实行“首问负责制、来函必复、一次告知、规范服务”,不准出现办事推诿、扯皮、缺位现象。 (二十三)建立改善投资软环境奖惩制度。对改善投资软环境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公务员给予行政奖励;对损害投资软环境的,坚决予以惩处。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十四)建立诚信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我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等各项投资政策和相关优惠政策,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在引资时做出的承诺要合法,并切实兑现。要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要与原政策保持衔接。 (二十五)加快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便于投资者了解和监督。大力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等业务。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使依法经营企业因守信而受益;对失信企业,要依法记录和曝光,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运用市场化手段选择确定投资主体。凡受规划布局及资源限制,具有自然垄断性、排他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有多家潜在投资者参加竞争的,采取国内外公开竞争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二十七)加快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逐步从政府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制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逐步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大力培育中外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和联络沟通服务。 (二十八)规范企业年审。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年审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年审实行公告制度,由年审实施部门对外公布年审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对同一企业有多项年审的,统一年审时间,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年审。 (二十九)完善市场监管。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对市场的垄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五、保障和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规范检查行为。对无法律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如确有需要的,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对法定检查实行公告制度,由政府向外来企业告知法定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实行执法持证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执法证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检查次数,避免多头和重复检查。 (三十一)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行政机关不得追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完善行政执法中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对企业和个人的任何罚款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和说明处罚依据和标准,否则,企业和个人有权拒交。 (三十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外来投资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进行重点整治,构建群防群治网络,落实防范措施。 (三十三)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来投资者享有的权益,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准许外来投资者享有优惠政策所获得的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理或制裁;对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予以惩处。 六、附则 (三十四)本规定所指的外来投资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外(包括区外、境外和国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广西的投资。 (三十五)自治区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区内的投资适用本规定。 (三十六)在规定颁布实施后两个月内,自治区各地级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条款,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十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文号:桂政发[2003]18号 颁布日期:2003年7月8日
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今天表示,中国的出口有望在2007年超过美国和德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薄熙预计:2007年中国的进口额和出口额的世界排名都会前移。 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说:“2007年年底算帐的时候,中国的出口额有可能超过美国和德国跃居世界第一,进出口总额和进口额也将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二。” 2006年,中国外贸总额和进出口增幅都在20%以上,今天,薄熙来也给出了权威的数字。 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说:“进出口总额1.76万亿美元 增幅24%,其中出口9691亿美元 增幅27%,进口7916亿美元 增幅20%,进口出口均居世界第三。” 商务部:今年头等大事 减少顺差 2006年我国贸易顺差达到破记录的2775亿美元,由于我国目前消化顺差的能力不够,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在今天的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指出,努力减少顺差,优化出口结构,是今年商务工作的头等大事。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说:“现在的的确确,出口大于进口,贸易不大平衡,而且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为了体现和谐世界和平发展这样一个重要理念。在经贸领域,我们也应尽量追求国际收支的平衡,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基本平衡,适当地减少顺差。” 薄熙来还指出,目前我国95%的顺差来自东南沿海,并且大部分来自加工贸易,减少顺差需对我国不同省市,不同产业,区别对待,同时促进国内消费,减少经济增长对出口的依赖。 出口数量不应该成为我们继续追求的主要方面。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1.有偿出让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2.有偿转让 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它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3.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组成合资、合作企业,这种合营方式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局办理用地手续。如所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土地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供出租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二)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1.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先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出让或出租;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企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此类项目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土地的股份不得转让。 (三)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可通过有偿出让、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方式向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局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领取《土地证书》。 (四)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1.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局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1)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3)一次性开发超过10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的,由广西人民政府批准; (4)一次性开发超过60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使用土地利用部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土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土地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五十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2.对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对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广西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项目编号 21342 所属行业:机械制造 融资金额:1000万 融资形式:合资经营 招商类型:政府招商 知识产权:是 技术来源:广西 - 南宁 发布时间 2004. 12.1 项目简介 交警部门统计,近70%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与轮胎的有关。大部分伤亡事故是汽车爆胎造成的,研制安装汽车爆胎自动刹车装置,弥补人体对外界信息反应滞后的生理局限以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已势在必然。 目前中国汽车保有量近2500万辆,本产品在中国的市场前景达二百亿美元,即使按1‰的需求量计算,年需求量也为2.5万套。 建设厂房四千平方米,建成年生产汽车爆胎自动刹车装置一万套的生产流水线。 融资服务商: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办 项目点评: 南宁安金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众多机械工程、工业自动化等专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致力于对汽车行业安全产品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深入研究,且均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已完成本项目汽车意外避险系列安全产品技术的深层次开发,并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专利申请号00101579.6)。 联系地址 电话 13524418118 传真 021-62058689 E-MAIL gxnnxiewei@sina.com 联系人 陆炳壮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新闻网】 【作者:刘佳 张明华】 [记者刘佳 通讯员张明华南宁报道]从2007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广西质监部门将在全区开展高耗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遏制生产活动中的消耗高、效率低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引导推进广西节能工作。 此次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钢铁、有色冶炼、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和本地区生产耗能大户;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实行能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特别是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 在检查中,依法查处未在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等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效率标识、节能质量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行为,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查处生产、销售的使用达不到最低能耗标准产品的行为;打击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将淘汰的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等行为,取缔一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的企业及窝点。 质监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的计量执法工作,检查重点耗能企业对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对热能表等能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执法监管。 【 编辑:谭凤京】 【发表时间:2006-12-30 10: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