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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招商引资协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1-19 16:58:49 来源:南宁市招商引资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行政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协调管理机构

第三条 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体系。成立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研究、指导和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方针政策和文件;协调解决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招商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委员会成员(另行文)。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招商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县区相应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和招商促进局负责本县区招商引资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决定;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和项目对外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咨询、对接、洽谈、预审和联审等事宜;分解下达全市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汇总统计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数据,检查、考核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对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与管理;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受理,负责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和全市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督查。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县区、开发区要认真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和审批,按照分市、县区,分行业的原则,按统一要求,建立市、县区两级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六条 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经过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并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审批。
第七条 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组织、引导企业,认真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和调研工作,提出项目调研论证方案;根据项目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包装,突出项目优势和特点,注重从项目基础、配套环境、扶持政策、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等方面搞好项目论证。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办单位要征询规划、国土、环保、文物等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意见。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审报项目属本级审批权限的,在承诺时限内按时批复;属上一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要及时上报,积极协调。经过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承办单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符合国际惯例的招商引资说明书或商业计划书。
第九条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或企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批复和招商引资说明书报送市招商促进局预审,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十条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和管理工作,为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项目保证。

第四章  项目洽谈、协调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确定纳入全市招商项目库的项目,通过印制项目各种宣传资料在市政府组织的洽谈会和推介会等经贸活动、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外进行重点发布和推介。项目一经发布,国内外投资者均可以参加投资洽谈。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主动与招商部门联系和协调。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洽谈活动。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由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与投资者直接洽谈;无明确项目洽谈方的外来投资项目或全市性的大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洽谈,并做好对接,即按招商引资项目的所属职责管理权限,分别移送给有关部门具体洽谈。各县区、开发区对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给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统一协调,落实适宜地址,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不顾大局,导致项目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强化招商项目的归口管理。对外来投资者提出在我市的投资项目,凡需要市政府统一研究协调的,统一归口到市招商促进局负责汇总,经预审后,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项目协调会进行联审确定,以便及时做好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选中,要制订具体的比选办法,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投资者。各责任单位对确定能上的项目,负责抓好落实;对不能上的项目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
第十五条 强化对签约项目的跟踪、协调与服务。市直各有关部门、县区和开发区要重视签约项目的促进和落实工作,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鼓励扶持,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在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成功率。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分管招商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跟踪服务;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并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签约项目由市四家班子领导分头联系,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外来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制,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或转由市、县区招商促进局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项目提供从项目立项到开工的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第十七条 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报批的各部门,必须以最快捷、最简便的方式受理招商引资项目,全力为项目申报人做好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所有审批手续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八条 健全和完善投资投诉案件协调处理制度。市、县(城区)招商促进局(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开发区设置外商投诉受理中心。各级投诉受理中心要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处理、反馈的快迅反应处理机制,对客商投诉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有明确答复。市招商促进局(市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统一负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办,切实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和侵犯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认真处理投资投诉案件,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强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在本辖区内建立外来投资企业登记、统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县区、开发区每月将外来投资企业登记情况报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建立全市外来投资企业资料库。

第五章  投资软环境

第二十条 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自治区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法规透明化、操作规范化工作,认真研究和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从投资领域、土地政策、税费减免、金融服务等各个方面努力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外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确定综合优惠措施。市招商促进局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建设优质高效的行政环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许可主体,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相关部门联合办理制度,一事一议,建立并完善从审批到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二条 构建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各类企业和广大投资者创造平等的竞争与发展环境;要坚决整治司法不公、随意执法、执法违法等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打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与外来投资者签约的项目及做出的承诺,应依法履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要给予令人满意的解释或补偿。建立健全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对典型的失信案件及坑商、骗商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培育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逃避债务、商业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努力保护国内外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职业行为,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纵容造假、违规执业的要严肃予以查处,努力营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章  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加强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宣传力度,宣传舆论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招商引资的优势、政策和举措,宣传中国——东盟博览会,努力塑造我市良好的投资创业新形象。各部门、各单位以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主办、承办的属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联谊会等活动,应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并按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编制的有关宣传招商引资的文字、音像、图片、材料,在正式制作前应由宣传部门会同招商促进局共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培训。市招商促进局要定期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定期对县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招商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县区、开发区招商部门的工作程序;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经验交流会。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简称责任单位)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根据各责任单位历年的招商实绩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下达年度招商目标任务,合同利用外来资金作为各责任单位的指导性计划任务,实际到位外来资金作为各责任单位的考核指标。市招商促进局定期对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定期向全市通报。同时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制度,市招商工作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制定《南宁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明确奖惩指标。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分析和汇总工作,向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汇报招商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立招商引资议事制度和定期协调制度。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专门研究会,研究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部署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实施,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条 建立招商引资情况通报制度。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招商引资情况通报会,对全市责任单位完成招商引资工作进度进行通报,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洽谈项目(包括已洽谈成功的项目、正在洽谈中的项目和已取消的项目)定期进行通报,使县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情况,避免出现多头招商、多头洽谈等不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招商工作统计制度。加强和改进对招商引资的统计方法,市招商促进局和统计局要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统计指标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招商引资的信息、外来投资项目的数据资料按要求每月报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对外来投资项目内外资数据的统一的汇总工作,负责招商引资信息、数据报表的整理、分析、上报和编报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统计分析数据。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南宁市本级各部门(不含企业)招商引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
第三十三条 市招商引资专项安排的经费,专项用于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项目库建设、业务培训以及重大项目的策划论证、设计包装、推介洽谈;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用于全市重大招商活动和招商引资的其他支出;由本级承担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和兑现给外来投资项目社会引荐者的奖励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也可建立本县区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县区、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项目库建设、重大项目论证、设计包装、推介洽谈、招商引资活动等支出以及兑现本级承担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和外来投资项目社会引荐者奖励金额。
第三十五条 做好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奖励和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各级政府、开发区分别给予奖励。市招商促进局是市本级项目的引资奖励管理申报部门,并根据《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提请市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招商、财政、人事、监察、统计、发改委、经委、目标办等部门进行引资确认、资金审定及奖励工作,切实兑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各县区、开发区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招商引资奖励的认定、实施和奖励兑现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号:南办发[2005]4号 颁布日期:20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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