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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成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宁成都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engdu
Commercial Union in Nanning(英文缩写:CCUI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南宁成都商会是由在南宁(简称“邕”)依法注册
登记的成都(简称“蓉”)商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团结、诚信、服务、发展的理念,团结蓉商,积极为蓉商服务,引导蓉商守法经营,健康发展,不断增强蓉商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发展能力,树立良好的蓉商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蓉商来邕投资,推动南宁、成都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南宁经济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南
宁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企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投资方向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二)教育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守法经营;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指导会员开展经济交流与合作,引导蓉商来邕
投资发展;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会员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六)当好南宁、成都两地工商界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热心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具备一定经营规
模的在邕蓉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
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订章程、选举办法、会费标准、财务管理等重要制度;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必
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召开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
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并领导各机
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报酬等事项;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
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
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代行理事会第(一)、(二)、(四)、(五)、(六)、(七)、(八)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的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
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
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
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
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
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0年 06月18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