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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了修订后的条例有关提振生育的新措施。
广西本次修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三孩”政策,进一步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改善人口结构,减轻家庭生养子女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产假和育儿假
实行差异化生育假奖励标准
该条例修订期间,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提出,促进生育的关键在于提振生育意愿,要针对生育一孩、二孩、三孩之间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生育假奖励标准,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职工享受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我国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这意味着,广西修订的上述条例施行后,女方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可以享受的生育假期(俗称“产假”)分别为158天、168天、178天,同时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在女方产后享受护理假25天。另外,夫妻双方在子女0至3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完善哺乳假
可申请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
该条例修订期间,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提出,设立哺乳假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女性照顾婴幼儿,缓解育儿压力,但是因假期较长、用人单位往往要考虑用工成本等原因,哺乳假期很难落实,建议灵活确定休假期限。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该条例修订期间,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提出,妇女生育后脱岗时间较长,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容易在就业中遭遇歧视。为了支持家庭生育和养育,可以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该条例修订期间,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提出,子女照料问题是制约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之一,女性生育后回归工作岗位,在工作和育儿之间的精力分配关系较为紧张,建议大力发展社会化托幼服务,为育儿家庭解除后顾之忧。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修订后的条例同时规定,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该条例修订期间,有基层群众提出,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子女负担和鼓励生育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可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出台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等积极支持生育的措施。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
修订后的条例延续、完善了有关既往规定。例如在独生子女职工及城镇居民退休金奖励方面,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照规定增发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