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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原签订的经济合同,因为疫情原因,有可能出现逾期等违约行为的,怎么办?
答:
首先,正确理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属性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答复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责。只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企业如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皆会带来法律风险。
其次,核查己方已经签订的所有仍在履行中的合同,了解在疫情前是否有违约还是因为疫情而违约。如是己方因疫情违约,发出通知说明,但同时仍需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扩大各方损失。
再次,搜集整理疫情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当地政策、政府、社区等的管控措施,包括复工、上游商家、职工出勤等。
最后,与客户协商,互谅互让,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协议给予明确豁免或减轻违约责任。
问题九:企业经济困难,可否要求房东给予减免房租?
答:
首先,如房东系国资委或国资控股的,可以直接向其主张减免。
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生产经营用房(包括各类商铺、写字楼、仓库和生产车间等房屋建筑物)均纳入减免范围。减免对象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商贸服务企业,包括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企业。
减免时间和标准。根据资产出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进行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免收今年2月7日至3月6日的租金,按照50%收取今年3月7日至5月6日的租金。租金按季度、年度收取的,计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
其次,如承租的房产是个人或民营企业的不动产的,国家政策是提出引导减免或缓交,且针对的主要是从事商贸服务型的承租企业。其他企业可以主动与房东协商,如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或确认文件。
如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寻找第三方居中调解,也可以通过起诉争取减免部分租金,但企业需要充分论证因为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可归入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情形,并举证证明影响到了生产经营,己方没有正常使用等客观事实,力争让房东承担减免部分租金。
问题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税收有无优惠?
答:
一、国家有关部委共发出六个公告给予税收优惠,具体为
1.《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
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5.《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
6.《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二、第二个通知即第8号公告、第六个的第4号公告具有较强的普遍适用性。
1.第8号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 第4号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三、企业可与税收征管部门和主管的税务人员沟通,密切关注当地的税务部门的公告和通知,及时办理相关的优惠手续。
注:以上内容由南宁成都商会联合广西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编写,主笔人朱华、王荣、刘娟三位律师,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南宁成都商会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