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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投资政策和投资程序 |
文章来源:广西商务厅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投资在广西
一、广西招商引资政策(摘要)
(一)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1)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见附件2)是广西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其中,列入《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广西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义见附件3)
●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减半计算;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免五减五”。
――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定义见附件4)
●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定义见附件5)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免二减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2.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3.其他有关税收和收费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价格和收费政策
(二)土地政策
●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土地政策
●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广西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优惠政策
广西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广西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详细内容请查询广西招商网(http://www.gxipn.gov.cn)。
附件2 广西鼓励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
(1)木薯综合开发利用
(2)天然香料种植和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蔗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7)铟、铅、锌的深加工及应用
(8)锰的深加工
(9)滑石和重晶石采选和深加工
(10)松香深加工
(11)氟化盐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附件3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A.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 建筑业;
H. 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附件4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 电子与信息技术;
B.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 先进制造技术;
E. 航空航天技术;
F. 现代农业技术;
G.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 环境保护新技术;
I. 海洋工程技术;
J. 核应用技术;
K. 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由广西科技厅认定)
附件5 先进技术企业的定义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1) 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 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 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由广西商务厅认定)
附件6 国家有关法律目录和检索网站
有关法律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有关法律检索网站
1. 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检索系统
2.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检索系统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jsp/jalor/index.jsp
3. 商务部政府网站
网址:http://www.mofcom.gov.cn/
二、投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和项目审批权限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3.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 国家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权限
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 自治区审批项目的权限:
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 自治区辖市审批项目的权限: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 县(市)和自治区辖市的城区、郊区审批项目的权限:
苍梧县、合浦县、防城港市防城区和凭祥市、东兴市审批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各县(市)和自治区辖市的城区、郊区审批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国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
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进一步简化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对不需要审批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来源:广西商务厅
责编:吴昭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