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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加快现代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南宁市加快现代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现代产业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构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特制定加快现代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现代工业的投入 (一)多方筹措重大产业发展资金。2012~2015年,每年筹措不少于30亿元的重大产业发展资金,以投资入股等方式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二)滚动安排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12~2015年,每年安排1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储备。 (三)不断扩大工业发展资金。2012年安排工业发展资金3.8亿元,今后每年保持一定比例增长。 二、大力发展铝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成为战略性主导产业 (四)突出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或企业重组项目,安排重大产业发展资金通过市产业投资公司等国有投融资公司以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进行投资;或在重大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的贴息扶持。特大工业项目或重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五)支持企业投资建设先进制造项目。企业建设铝精深加工、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重大先进制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8000万元~1亿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六)保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保障项目用地指标。 (七)以投资专项奖励方式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在专业园区购地建设符合专业园区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设备投资2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企业投资专项奖励。 (八)鼓励配套产业发展。为战略性主导产业骨干企业配套,且产品配套率达70%以上的项目,参照战略性主导产业项目进行扶持。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的,给予企业500万元的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8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三、加快培育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九)鼓励企业投资或技术改造。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的,给予企业800万元的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8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十)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配套产业发展。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配套的五金、包装材料、模具、注塑、表面处理等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给予企业150万元的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一)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农产品加工、造纸、化工、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南宁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和促进作用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予企业1—2年最高500万元的贷款贴息或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五、推进产业园区建设 (十二)重点支持南宁新兴产业园和南宁现代工业产业园建设。高起点、高标准做好南宁新兴产业园、南宁现代工业产业园的规划,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入园企业给予更多优惠政策扶持,在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以及项目用地指标保障上给予优先安排。 (十三)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收储。2012~2015年,在每年滚动安排的10亿元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安排3亿元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安排7亿元用于工业项目用地收购储备。 (十四)鼓励建设和租赁标准厂房。鼓励工业园区积极建设和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容纳更多中型、小型、微型配套企业入园。每年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和租赁专项补助资金,对投资方和租赁方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符合相关条件、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建设补助。第一层按5~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第二层按10~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第三层及以上按25~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 租赁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工业项目且合同租赁期三年以上的,根据项目所属产业类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按3~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12个月的一次性租金补助。 (十五)鼓励建设和租赁都市工业园(楼宇)。鼓励新建、改建、改造、租赁中心城区存量工业用地或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发展都市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厂房的,根据项目所属产业类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按3~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12个月的一次性租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六、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十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扶持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工艺、装备研发的攻关项目,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引进项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50万元;在国家确定的产业核心领域进行的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产业化的重大项目,给予单个项目补助50~100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自治区级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企业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实验室,在创建时期根据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给予补助30~50万元。 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在制定的标准颁布实施后,给予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补助5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补助30万元、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补助10万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十八)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传统产业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50万元,重大项目给予补助50~100万元。 (十九)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品牌试点企业。列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 七、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支持“两台一会”中小企业发展贷款平台建设。2012~2015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增加“两台一会”贷款平台配套资金额度,不断增强贷款平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二十一)鼓励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已与券商签订上市培育协议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二十二)鼓励企业租赁设备。企业向金融租赁公司或设备厂商租赁生产设备且租赁期3年以上(含3年)的,按设备租赁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0万元。 (二十三)鼓励工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统计。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每户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 八、建立和完善奖励项目 (二十四)强优企业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授予获奖企业“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二十五)企业纳税贡献奖。实际纳税额连续两年保持增长、当年实际上交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当年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盈利工业企业,按以下档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奖励领导班子。 1.当年实际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40%以上(含40%)的,按税金增长额的3%给予奖励; 2.当年实际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25~40%(含25%)的,按税金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 3.当年实际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5~25%(含15%)的,按税金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 (二十六)优秀企业家奖。每年评选10名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10万元,并授予“南宁市优秀企业家”荣誉证书。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企业家的,授予“南宁市明星企业家”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万元。 (二十七)争创品牌奖。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南宁市工业新产品的企业,按每个产品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同一产品同一年获得以下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同一产品同一年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1.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驰名商标)奖励100万元; 2.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3.获得南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奖励3万元;获得南宁市工业新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奖励2万元(其中,软件类新产品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奖励5000元)。 (二十八)节能降耗奖。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1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十九)南宁工业发展奖。完成年度工业发展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县、城区、开发区,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的奖励。 九、确保政策意见落实 (三十)本政策意见扶持奖励的企业是指在南宁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三十一)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二)本政策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实施。本政策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十三)本政策意见实施前制订的其它政策与本政策意见冲突的,一律按本政策意见执行。本市制订的相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三十四)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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